福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州市結核病防治條例》,并將上報福建省人大審批!稐l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傳染性肺結核病人的診斷和治療費用實行減免,具體辦法由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條例》規定,下列五類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接受肺結核病預防性體檢:中學、大中專院校新入學學生;新就業的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和有害氣體的人員;傳染性肺結核病人的家屬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
《條例》對結核病的預防和控制、肺結核病人的報告、診治、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有計劃的卡介苗接種制度。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醫療保健人員做好卡介苗接種工作,保證一周歲的嬰兒接種卡介苗。醫療保健機構在孕婦住院后應當及時為新生兒接種卡介苗。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接種卡介苗的新生兒,縣級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其接種或者補種。傳染性肺結核病人在傳染期內應當暫時停止學業或者工作,并及時主動接受結核病防治機構進行的治療和管理。
《條例》還提出,肺結核病為乙類傳染病,對其實行歸口管理和督導治療。醫療保健機構對診斷為肺結核的病人或者疑似肺結核的病人,城鎮應當于12小時內,農村應當于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送傳染病報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記,同時將病人轉至居住地或者暫住地結核病防治機構進行確診和管理,不得拒轉或者截留。 |